(2017)川2022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旭申请执行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旭,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旭申请执行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