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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旭申请执行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旭,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旭申请执行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