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红、赵健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赵健鹏,河北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美云,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女,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赵健鹏,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河北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87号亚太大厦A座9号。法定代表人:赵健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美云,女,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赵平,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申请执行人李艳红与被执行人赵健鹏、河北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美云、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邯市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