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顺强与尚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顺强,尚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顺强,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张红雄,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广平,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尚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孙顺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3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尚广平在银行的工资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尚广平所有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后被执行人尚广平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红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尚广平于2018年12月底前向申请人全部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845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尚广平自愿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