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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649代志秀与陈宽留、孙道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志秀,陈宽留,孙道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649号原告:代志秀,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宽留,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孙道香,女,194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代志秀诉被告陈宽留、孙道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文明适用小额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代志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余、被告陈宽留、孙道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志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84.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宽留、孙道香系夫妻关系,原告丈夫陈宽波与被告陈宽留是亲弟兄关系,原告丈夫二十四年前去世,原告一直没有改嫁,一直在家务农,公公婆婆去年去世,但留有土地,原、被告之间因公公婆婆留有的土地而经常发生纠纷。2017年4月14日,原告去自家麦地打药,被告认为该土地应由被告方来使用,两位被告就将原告打伤,被告先打原告腿部,原告被打趴下后,被告用铁锨打原告后背和头部,同时还打原告腰部和胸部。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4月25日出院,共住院九天。在住院期间,原告儿子、女儿以及原告姐姐一直护理原告。由于当时处于农忙时节,有4亩地小麦要收割,于是原告当时在身体没有痊愈的情况下就要求出院。考虑到住院花钱多,医生就建议原告继续进行门诊治疗,原告出院时仍有头痛现象,多数情况下是天天到灌云县人民医院门诊挂滴液。被告陈宽留后来被派出所进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陈宽留、孙道香辩称,我在派出所所说的内容属实,但我没有打原告。原告的伤情是怎么产生的不知情。派出所确实对被告陈宽留进行了行政拘留七日。4月14日下午,被告两个人在自家的二节地瓜棚吃过晚饭后才碰到原告,但双方没有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庭审记录和参照派出所的谈话笔录,可以认定在2017年4月14日18时许,原、被告在下车镇前门村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造成代志秀腿部、脸部、头部等部位受伤。本院综合本次纠纷的成因、各方的人数、危险程度、受伤部位、受伤程度、是否持械等多种因素考量,依法认定被告陈宽留、孙道香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因此次纠纷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3519.36元、鉴定费310元、护理费434.12元、营养费17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200元。原告虽然已经超过55周岁,但因家里有土地需要耕种,该纠纷确实让原告产生了误工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误工损失200元,上述费用共计15021.37元,该损失应由被告陈宽留、孙道香承担10514.96元(15021.37×0.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宽留、孙道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代志秀各项损失共计10514.96元。二、驳回原告代志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宽留、孙道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履行账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