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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振元与蒋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元,蒋笃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154号原告:蒋振元,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蒋笃坤,男,32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元诉被告蒋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振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蒋振元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