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成林、蔡华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林,蔡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成林,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蔡华安,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赣0735执2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成林与被执行人蔡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在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华安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因执行需要,被执行人已经大部分履行,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部分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华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增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