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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朝双申请执行陈远正、杨顺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双,陈远正,杨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朝双,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执行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之妻):朱红梅,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远正,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顺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蒋朝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陈远正、杨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陈远正、杨顺英未在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蒋朝双借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以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3万元的义务。本院受理该执行案后,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远正、杨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和按期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中查明,本院依照上述判决确定的蒋朝双对陈远正、杨顺英坐落于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在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内容,执行中于2016年11月7日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抵押物即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作出川恒通渝评房字(2016)3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屋评估价值为43.2万元。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在赎回期满其既未赎回抵押物,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渝0111执2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借款抵押财产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致使拍卖标的流标。第二次司法拍卖过程中,买受人杨益凡通过互联网竞价的方式以保留价38.88万元的拍卖价格成交。在扣除法院各种强制执行费用及房产过户税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的借款债权为32.9936万元。因执行人陈远正、杨顺英具体去向不明,且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有效的信息,其在农村的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所查封。2017年6月30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朝双的特别授权执行代理人朱红梅,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及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1执2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0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