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长欣东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5848-4。主要负责人:庄盛波,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珊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组织机构代码14880029-0。法定代表人:何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海,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及执行费用送交本院,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2017年5月18日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海所有的位于岱山县高亭镇蓬莱五小区5幢201室的房屋及附属车棚[房产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土地证号:岱国用(2009)第12-3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海所有的位于岱山县高亭镇蓬莱五小区5幢201室的房屋及附属车棚[房产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土地证号:岱国用(2009)第12-32**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孔华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