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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云娟与集安市中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娟,集安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847号原告:周云娟,女,1985年8月11日生,满足,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迎宾委五组。委托代理人:辛秀斌,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安市中医院法定代表;陈大勇委托代理人:田凯夫,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被告职员,住所地,集安市山水花园。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0216001X委托代理人:隋云飞,吉林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云娟诉被告集安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与被告已经协议���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