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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桂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355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桂胜,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戴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