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金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725号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建设路39号2楼4门。法定代表人:王东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米予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吕金刚,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金刚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金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