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秀真与马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真,马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601号原告:王秀真,女,193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侠,女,50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王秀真与被告马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秀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纯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