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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6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飞,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虞红平出庭,指控:2017年6月19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程飞饮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牌号为沪C×××××)沿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胜东路以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程飞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程飞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程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