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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兴根与汪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兴根,汪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505号申请执行人:袁兴根,男,汉族,1924年1月3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汪云波,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朱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兴根与被执行人汪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36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审 判 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