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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丽容申请执行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容,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容,女,住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被执行人: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邹彦林。被执行人: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法定代表人:邹彦林。本院在执行王丽容申请执行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