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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刑初71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蒙,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址为乌海市,住乌海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科以刑罚。被告人张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蒙酒后因赡养老人问题与其表姐陈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张蒙遂到位于乌海市乌达区陈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陈某丈夫王某、张蒙哥哥张某见状上前进行制止,随后三人发生撕扯、殴打。张某拨打110报警求助。接到报警后,巴音赛派出所民警石某和任某穿着警服出警。到达现场后二位民警口头劝阻张蒙未果遭到张蒙谩骂,民警任某在阻止张蒙继续伤人过程中被张蒙一拳击中面部,造成上唇挫伤,双手软组织挫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蒙亲属赔偿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张蒙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任某及证人石某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任某的病情诊断证明书、任某本人出具的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张蒙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亦无异议,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蒙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张蒙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光清人民陪审员  王素梅人民陪审员  张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