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强与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人刘强依据(2016)新0204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了撤消执行申请书,申��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助理审判员 苏 静助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柴 明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