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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龙某战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战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战,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英德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清远英德市。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战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龙某战在英德市横石水镇横岭村路段见到被害人谢某(二级智力残疾),便将其带回家中抚养。2014年5月1日,被告人龙某战以抚养不起为由,经英德市横石水镇新星村委会水尾组村民赖某介绍以人民币2800元(已付2200元)卖给英德市横石水镇新星村委会椿树下组村民朱某1为妻。2014年6月12日经邓某报警,在英德市横石水镇新星村委会朱某2家将被害人谢某解救。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提供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龙某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某、赖某、朱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战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龙某战认为被害人是自己捡来作妹,因养不起送给别人,收的钱是伙食费,不认罪。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用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除对证人赖某证言中说自己是卖被害人有异议外,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足以认定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战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对于被告人提出并没有卖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综合全案证据看,其主张不成立。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龙某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战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2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桂亮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