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程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程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892号原告:肖程斌,男,1993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6545XM。负责人:杨晓迪,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茜,系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程斌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程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330元。审 判 长 赵明华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