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毛志军与白俊红、白金彪、刘长林、高书凤、白俊军、赵学芬、白俊富、孙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军,白俊红,白金彪,刘长林,高书凤,白俊军,赵学芬,白俊富,孙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144号原告:毛志军,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白俊红,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被告:白金彪,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57XX****XX。被告:刘长林,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麻地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被告:高书凤,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被告:白俊军,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告:赵学芬,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告:白俊富,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被告:孙海英,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组,身份证号:×××,电话:电话:134XX****XX。原告毛志军与被告白俊红、白金彪、刘长林、高书凤、白俊军、赵学芬、白俊富、孙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毛志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毛志军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