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世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大世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世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2592号。法定代表人肖铂,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威尼斯花园菜市场。法定代表人汤学桔。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世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大世界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票款29,17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3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陆昆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均未实现,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