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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盘水市盘县水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盘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黔0221行初78号公益诉讼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亦资街道军民路59号。法定代表人黄涛,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峰,系该局防汛办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少甫,系该局水政执法队队长。公益诉讼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文芳、石婷、王倩,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峰、钱少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诉称,公益诉讼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一、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远公司)建设的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该项目征占地16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经盘县水利局盘水复(2014)22号文件批复同意,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费16万元,该企业至今未缴纳。二、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建设的水红线沙沱站煤焦战略装车点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6公顷,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于2011年11月7日经盘县水利局盘水政字(2011)30号文件批复同意,核定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6万元,该企业至今未缴纳。三、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以下简称捷吉煤矿)矿山复绿工程临时堆渣场征占地面积8.56公顷,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于2015年4月24日经盘县水利局盘水复(2015)8号文件批复同意,核定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12万元,该企业至今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之规定,2014年12月31日,盘县设立盘县水务局,负责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履职内容包括按全县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坤远公司、华瑞公司、捷吉煤矿的上述建设项目均位于盘县境内,且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情形。盘县水务局应当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之规定,按照其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金额,在征用地结束后,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拒不缴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盘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39.12万元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至今未收缴入库,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督促盘县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公益诉讼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盘县水务局发出盘检民(行)行建(2017)5202020001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盘县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督促坤远公司、华瑞公司、捷吉煤矿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至2017年5月11日,盘县水务局未作出回复,亦未依法履职。公益诉讼人认为,盘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未能及时收缴,在公益诉讼人向盘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怠于征收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行为违法。公益诉讼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府办发〔2014〕285号);2、《盘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定盘县水务局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盘编办发〔2016〕61号);3、盘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盘县水务局于2014年12月31日设立,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盘县水务局机构性质为机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负责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工作,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权限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是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具有收缴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之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职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1、《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水保方案乙贵字第013号);2、关于审批《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3、盘县水利局文件《关于对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盘水复字〔2014〕22号);4、盘县水务局出具的《贵州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拖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5、盘县水务局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存根)及送达回证;6、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红果开发区经发备案〔2013〕05号);7、《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水保方案乙贵字第019号);8、盘县水利局文件《关于对水红线沙沱站煤焦战略装车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盘水政字〔2011〕30号);9、盘县水务局出具的《贵州华能瑞源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10、盘县水务局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存根)及送达回证;1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盘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盘发改备案〔2011〕39号)、水红线沙沱站煤焦战略装车点项目建设情况简介;12、《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水保方案乙贵字第027号);13、关于审批《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矿山复绿工程临时堆渣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表)》的请示;14、盘县水利局文件《关于对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盘水复字〔2015〕8号);15、盘县水务局出具的《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说明》;16、盘县水务局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存根)及送达回证;1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工业广场建设项目备案通知(盘发改备案〔2015〕299号);证据1、2证实坤远公司建设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位于盘县××河哑××村,项目总建设用地16公顷,该公司制作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务局(原水利局)审批;证据3证实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系盘县水务局(原水利局)批复;证据4证实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至本案起诉时仍未缴纳;证据5证实2017年3月29日,盘县水务局向坤远公司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证据6证实坤远公司建设该项目已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3月7日已办理;证据1、2、3、4、5、6证实盘县水务局怠于收缴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6万元;证据7证实华瑞公司建设水红线沙沱站煤焦战略装车点建设项目处于盘县红果镇舍勒村、下沙村,项目建设区面积6公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6.61公顷位于盘县××河哑××村,项目总建设用地16公顷;证据8证实水红线沙沱镇煤焦战略装车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系盘县水务局(原水利局)批复;证据9证实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至本案起诉时仍未缴纳;证据10证实2017年3月31日,盘县水务局向华瑞公司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证据11证实华瑞公司建设该项目已备案,该项目于2012年9月开工建设,2015年2月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3月开通使用;证据7、8、9、10、11证实盘县水务局怠于收缴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6万元;证据12、13证实捷吉煤矿建设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矿山复绿工程临时堆渣场项目位于盘县××乡××村、××村,占地面积8.56公顷。该煤矿制作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务局(原水利局)审批;证据14证实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矿山复绿工程临时堆渣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系盘县水务局批复;证据15证实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至本案起诉时仍未缴纳;证据16证实2017年3月31日,盘县水务局向捷吉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证据17证实捷吉煤矿建设该项目备案情况;证据12、13、14、15、16、17证实盘县水务局怠于收缴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7.12万元;综合以上证据,坤远公司建设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系盘县水务局(原来水利局)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第三款、《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盘县水务局负责所审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职责,而盘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在本案起诉前仍未追缴回该水土保持补偿费,明显违法,致本案39.12万元国有资产处于流失之中。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第三组证据: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证实本案已经过诉前程序,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盘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盘县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督促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该局于2017年4月11日签收,到2017年5月12日为止,盘县水务局未开展追缴工作,亦未回复,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程序,盘县水务局仍怠于履行职责。经庭审质证,被告称没有做出书面回复的原因是在相应时间内还未收到3家公司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辩称,一、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建设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于2013年4月2日经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红果开发区经发备案〔2013〕05号文件备案,我局于2014年6月30日以盘水复字〔2014〕22号文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批复,确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3月7日动工,现仍在建设中,在此期间我局曾两次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落实缴费事宜,都未找到项目单位负责人,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了解未果。二、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水红线沙沱站煤焦战略装点车建设项目于2011年6月9日经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盘发改备案〔2011〕39号文件备案,我局于2011年11月以盘水政字〔2011〕30号文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批复,确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9月动工,于2015年4月完成,在此期间我局曾多次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落实缴费事宜,因该公司办公地点设在昆明,都未找到项目单位负责人。三、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矿山复绿工程临时堆渣场项目,按照2015年1月24日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以盘水复字〔2015〕8号文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批复,确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12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8月18日动工,之后我局曾两次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落实缴费事宜,因该煤矿在处理断层时,诱发地质灾害,造成76栋民房损坏,急需筹备大量资金进行赔偿,暂时无力缴纳,口头要求缓缴。我局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4月6日向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送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要求上述三家企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缴纳应缴费用,三家企业同意缴纳,但由于资金困难,需要一段时间筹备,因此三家企业都未按期缴纳。2017年4月10日,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了盘检民(行)行建〔2017〕52020200014号《检察建议书》,要求我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给予书面回复,我局因三家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未收缴到位,所以未作出书面回复。2017年6月12日,我局分别向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送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上述三家企业在2017年6月16日前缴纳应缴纳的费用。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6万元,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于2017年6月14日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7.12万元,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6万元,现三家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全部收缴到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点多、面广,征收难度大,但它属于国有资产,必须依法征收。近年来,由于众多大型水利工程接连开工建设,部分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水利工程建设,人员少、任务重,导致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跟踪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造成部分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经庭审质证,公益诉讼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1、2017年6月12日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及送达回证2份;2、2017年6月12日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017年6月13日一般缴款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在公诉人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已经履行了催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职责,并将三家公司所欠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入库。经庭审质证,公益诉讼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是在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后才进行催缴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公益诉讼人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经庭审质证,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建设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于2013年4月2日经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红果开发区经发备案〔2013〕05号文件备案,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于2014年6月30日以《关于对盘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盘水复字〔2014〕22号)文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同意,确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万元。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水红线沙沱站煤焦战略装点车建设项目于2011年6月9日经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盘发改备案〔2011〕39号文件备案,六盘市盘县水务局于2011年11月7日以《关于对红线沙沱站煤焦战略装车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盘水政字〔2011〕30号)文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同意,确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万元。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矿山复绿工程临时堆渣场项目,按照2015年1月24日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于2015年4月24日以《关于对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矿山复绿工程临时堆渣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盘水复字〔2015〕8号)文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同意,确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12万元。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之规定,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应在项目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但上述三家企业截止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时,亦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39.12万元的国有资产未能及时收缴。公益诉讼人盘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问题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发出盘检民(行)行建(2017)5202020001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督促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公益诉讼人,但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并未对该份检察建议进行回复。2017年6月5日公益诉讼人盘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于2017年6月12日分别向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送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上述三家企业在2017年6月16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6万元,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于2017年6月14日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7.12万元,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16万元,三家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全部收缴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之规定,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有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和《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定盘县水务局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具有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定职责。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之规定,本案中,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分别于2015年3月7日、2012年9月、2015年8月18日开工,在开工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6日向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通知上述三家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在上述三家企业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下,被告亦未依法及时采取收缴措施,公益诉讼人盘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仍未履行职责,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因此,公益诉讼人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已经履行了追缴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所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人申请撤回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六盘水市盘县水务局怠于收缴盘县坤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贵州华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盘县英武乡捷吉煤矿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银良人民陪审员  宋培江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发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