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俊林与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林,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951号原告:黄俊林,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莲平北路西侧信德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俊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俊林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俊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黄俊林承担。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淑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