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周海鸿、彭小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彭小红,周海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41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朱炎生。被告:彭小红,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周海鸥,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彭小红、周海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焕新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