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远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远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64号罪犯钱远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三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远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5163.9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钱远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钱远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远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40分,共兑现表扬5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9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6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钱远星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钱远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钱远星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远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