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诉吉林省禹辉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吉林省禹辉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13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桂芝,系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晓艳,系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吉林省禹辉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桂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吉林省禹辉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不配合,电话也不接,暂无法找到,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禹辉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禹辉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