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7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西中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1170号原告:江西中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幢A座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508848082。法定代表人:汪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2420Q。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江西中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完整提供结算资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水林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邹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紫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