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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庆义与张同玉、刘焕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庆义,张同玉,刘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冯庆义。被执行人张同玉。被执行人刘焕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庆义与被执行人张同玉、刘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债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