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德华、黄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684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华、黄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8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8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三页第十二行“李德华所借190000元”补正为“李德华所借49000元”。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云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