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温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温震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649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明日星城二区7-2-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9883774XY。法定代表人:樊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利,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温震生,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温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温震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池卫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