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德义与被执行人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义,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900号申请人胡德义,男,194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固城大桥旁。法定代表人杨传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德义与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查,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