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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德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德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924号原告: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芳。被告:刘德才,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