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贾利君、曲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贾利君,曲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芬被执行人贾利君,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通榆县.被执行人曲树军,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贾利君、曲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