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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贾利君、曲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贾利君,曲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芬被执行人贾利君,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通榆县.被执行人曲树军,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贾利君、曲树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