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天华、胡春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华,胡春松,王林,余做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7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天华,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集美区(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春松,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厦门市翔安区(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吴雅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林,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实区(户籍地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做位,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实区(户籍地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天华、胡春松、王林、余做位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吴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天华及其辩护人林志山、许建生、被告人胡春松及其辩护人吴雅玲、被告人王林及其辩护人林育辉、被告人余做位及其辩护人许志勇到庭参加诉讼。其间,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29日建议恢复庭审。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谢天华为了盗走其父亲谢某2借来的欲给其弟弟谢某1买房子的钱,指使被告人胡春松到其父母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新天地紫金阁307室的家中将钱取出,被告人胡春松遂打电话叫被告人余做位、王林来帮忙,并让二人事先准备好墨镜。被告人余做位、王林到新天地紫金阁后,被告人谢天华让二被告人准备好手套到其父母家中将钱取出来。被告人余做位、王林遂拿着被告人谢天华给的钥匙、门禁卡,戴着墨镜、手套进入新天地紫金阁307室,盗走放在谢某1房间吊柜内的70万元现金,并按照被告人谢天华的要求将房间翻乱,制造盗窃现场。后被告人胡春松雇车将二被告人载到厦门市海沧区油画村兴港小区附近将钱交给被告人谢天华,被告人谢天华从中拿出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胡春松作为请被告人余做位、王林喝酒的费用。之后,被告人谢天华将其中的9万元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该70万元已退还谢某1。案发后,被告人谢天华于2016年4月20日凌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打电话叫被告人胡春松投案。同日下午,被告人胡春松打电话叫被告人余做位,被告人余做位又叫被告人王林,三被告人一起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侦查大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谢天华、胡春松、余做位、王林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是主犯,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天华、胡春松、余做位协助抓捕同案犯,均有立功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谢天华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对胡春松在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五年八个月、对余做位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对王林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谢天华、胡春松、余做位、王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适用缓刑。辩护人林志山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本案的性质与其他的盗窃行为不同,谢天华指使他人盗窃的是近亲属的钱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之所以发生,有家庭教育以及沟通不足的原因,谢天华父亲打算为小儿子买房的行为让谢天华感觉做父母的有偏心,谢天华拿钱的目的是让弟弟买不起房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3、案发后,被告人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及时退钱,取得被害人即被告人谢天华的父亲、弟弟的谅解。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这样社会效果会更好。辩护人许建生提出:谢天华之所以会犯罪,系家庭的因素,有别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且其没有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吴雅玲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胡春松有自首、立功情节;2、胡春松起辅助作用,是作用较小的主犯;3、胡春松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4、盗窃对象是近亲属的款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5、胡春松归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许志勇、林育辉的辩护意见与辩护人吴雅玲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另辩护人林育辉提出王林只是出于朋友面子而帮忙,没有拿报酬。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谢天华发现其父亲谢某2借来的欲给其弟弟谢某1买房子的钱一百多万元,为了将钱盗走,其指使被告人胡春松到其父母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新天地紫金阁307室的家中将钱取出,被告人胡春松遂打电话叫被告人余做位、王林来帮忙,并让二人事先准备好墨镜。被告人余做位、王林到新天地紫金阁后,被告人谢天华让二被告人准备好手套到其父母家中将钱取出来。被告人余做位、王林遂拿着被告人谢天华给的钥匙、门禁卡,戴着墨镜、手套进入新天地紫金阁307室,盗走放在谢某1房间吊柜内的70万元现金,并按照被告人谢天华的要求将房间翻乱,制造盗窃现场。后被告人胡春松雇车将二被告人载到厦门市海沧区油画村兴港小区附近将钱交给被告人谢天华,被告人谢天华从中拿出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胡春松,要作为请被告人余做位、王林喝酒的费用。之后,被告人谢天华将其中的9万元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该70万元已退还被告人谢天华的父亲谢某2、弟弟谢某1。2016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谢天华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打电话叫被告人胡春松投案。同日下午,被告人胡春松打电话叫被告人余做位,被告人余做位又叫被告人王林,三被告人一起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侦查大投案。审理中另查明,被害人谢某2、谢某1父子对谢天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系谢某1妻子,证实谢某1有把130万元现金放在卧室里的吊柜里,用一个黑色手提袋装着,这些钱是他和其公公谢某2向亲戚借的,打算到厦门买房的。房间门锁是否被撬其没注意,但每个房间的柜子都被翻过,里面的东西被翻出来了。2、证人谢某3,系被告人谢天华的妹妹、被害人谢某1的姐姐,证实其回家时看到弟弟谢某1的房间被翻得乱七八糟的,其打电话给谢某1,他回来后才确定说放在屋里的钱被偷了。其和父亲谢某2、弟弟谢某1等人住在一起,他们家人有建了一个叫“潇洒群”的微信群,谢天华也在里面。谢天华跟其父母关系不好,很少在家里住,但他有家里的钥匙。3、证人谢某4、卓某夫妇,系谢某1、被告人谢天华的姐姐、姐夫,证实父亲谢某2向其俩借了130万元,准备在老家盖房子以及给谢某1买新房,这些钱是卓某做生意及卖掉挖掘机赚的。2016年4月15日,卓某把钱拿给谢某1,谢某1说钱放在他房间的吊柜里。谢天华跟父母关系不好,跟其他兄弟姐妹关系还可以,自从他结婚后就很少跟父母住在一起,偶尔有回来,他有房间钥匙和门禁卡。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16时40分许,其在龙某2永辉超市门口等客人时,一个男子(经辨认为胡春松)上车后叫其将车开到龙某2广场前面去接人。期间他有接打电话,在指挥别人找一个住户的位置。十多分钟后,又过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戴着墨镜、背着黑色的双肩包。胡春松让其开车到海沧,他有接到电话,先说是到海裕路,后又说到油画村,最后其把车开到海沧区兴港花园小区旁,他们付给其50元车费。5、证人杨某,系被告人谢天华妻子,证实因为其丈夫谢天华拿了其公公谢某2120万元,谢天华投案时还了110万元,他朋友(胡春松)还了1万元,其把剩下的9万元也还给其公公了。6、被害人谢某2,系被告人谢天华的父亲,述称角美镇龙某2新天地紫金阁307室登记的是其和老婆廖福秀的名字,住了7个人。130万元是其出面向女儿谢某4借的,准备用来在老家建房子以及给小儿子谢某1在海沧买房子用的。2016年4月15日左右,其女婿卓某拿钱给谢某1,谢某1将钱放在他房间的吊柜上面。谢天华不知道放钱的地点,也没有拿钱给其。谢天华平时跟家人很少沟通,一直以为父母在偏袒谢某1。7、被害人谢某1,系被告人谢天华的弟弟,述称2016年4月19日17时许,其回到龙某2新天地紫金阁楼下时,其大姐谢某4打电话说其家里的钱被盗了,其发现家里的门开着,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的,门窗没有被破坏。其有在房间的吊柜里放了130万现金,其中120万元被盗了,有10万元未被盗走。还有一个黑色的双肩包被盗了,是瑞士军刀牌的。这些钱是其和父亲向其大姐夫卓某等人借的,打算买房子用。家里住着其父母、二姐和二姐夫及他们的小孩、其和妻子七人。其哥哥谢天华平时住在厦门翔安区,有时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才回家一次。他有家里的钥匙和门禁卡,他跟家里的关系不是很好。其有打电话问他钱是不是他拿的,他说没有,其说其已经报案了。到了晚上22时许,谢天华打电话说钱是他拿的,他要拿回来,其让他去公安机关投案,后其和他于次日凌晨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他有把钱交给警察。后谢天华到家里定点时,其才知道他前一天把其中的50万元藏在客房的床底下。这间房间没有固定人员居住,有客人过夜才有住。其上周有跟其哥说过准备买房子,但他应该不知道其有向亲戚借钱的事。8、投案证明书、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谢天华于2016年4月20日凌晨带着60万元现金在谢某1的陪同下到台商龙某2公安检查站投案,胡春松带着1万元现金与余做位、王林于同日到台商刑侦大队投案。9、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0、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新天地紫金阁307室内。12、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实被告人余做位、王林进入龙某2新天地紫金阁大门口及一楼电梯口的情况。13、谅解书二份,证实被害人谢某2、谢某1父子对谢天华的行为予以谅解。14、被告人谢天华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供称其听说其爸爸要给其弟弟谢某1筹钱买房子,心生不满。2016年4月18日9点多,其趁家人都出门时,想到父母家里找看看有没有钱。其在谢某1的房间吊柜内看到了一堆钱,其从中拿了五叠(每叠10万元)藏在了其以前住的房间的床底下(现在是父母家的客房),想让其弟弟房子买不成。到了晚上,其越想越气,因为其结婚时其爸妈都不出钱,也不给其买房,他们对其弟弟比较好,其就想把剩下的钱偷出来。4月19日8点多,其给胡春松打电话,让他到其上班的厦门市城隆昌商务有限公司找其。当天13时许,其与胡春松见面后,其驾驶胡春松的别克汽车载着他往其家方向开,在路上其叫他帮忙到其家里拿钱,他说他不敢,其说这些钱是属于其的,是其之前给其爸爸的,但其爸爸要拿去盖房子,其和其爸爸关系不好,其不愿意,想让他去偷出来。其将胡春松载到其父母家附近,他们在车上坐了很久,两人都不敢上去偷钱。其问他是否有认识敢偷东西的人,他就打电话叫了一个朋友,让他朋友来帮其把家里的钱偷出来。他问其是否放心,其让胡春松再找一个人,这样两个人才能互相监督,他又打电话叫了一个朋友。当时其同意事成之后给他朋友3、5千元作为补贴。其还让胡春松叫他两个朋友准备下墨镜和手套,要拿钱的时候用。到了16时许,胡春松的两个朋友都到了,其告诉他们其家在紫金阁307室,家里没有人,其将钥匙和门禁卡给他们,走楼梯避开电梯监控,让他们把每个房间都弄乱点,做出是遭小偷盗窃的样子,让家人不会怀疑钱是其拿的。其让胡春松去叫辆私家车接送他的两个朋友。后其把胡春松的车开去洗时,他打电话说他朋友找不到具体位置,其就打电话给胡春松的朋友,指挥他们将钱偷出来。其让胡春松将他的朋友带到海沧油画村兴港小区,其开着胡春松的车将他们接到其公司附近。胡春松的朋友将一个书包及钥匙、门禁卡给他,并告诉说里面有60万现金,后其拿了1万元扔在胡春松的车里,让胡春松拿去请他朋友喝酒,当时他朋友不在。拿钱回家后,其把之前向别人借的9万元还清,把装钱的书包及钥匙、门禁卡及欠条扔到海里去了。其清点下,发现还有60万元现金,也就是总的拿出来70万元现金。过了一会,其从家里的微信家族群里得知谢某1报警了,其就打算带着这60万元回去自首。谢某1有打电话说家里的钱被偷了,他报警了,其说钱是其偷的,其带着剩余的60万元找到谢某1,和他一起到公安局投案。其只是骗胡春松他们说这钱是其给其爸爸的。因为其有欠放贷公司的钱,放贷公司来催讨了好几次,同时也反对其爸爸买房,其才叫胡春松他们到其父母家将钱偷出来。藏在床底下的50万,其当时就是不想让弟弟买房子,其怕全部藏起来,谢某1发现后会马上报警。拿出的70万元,其还贷了9万元,给了胡春松1万元,剩下的60万元交给公安了,其妻子帮忙还了10万元。其去投案时,有跟民警说出胡春松他们,并打电话叫胡春松他们来投案。同日下午,胡春松他们有到刑侦大队投案。通过照片辨认出胡春松、余做位、王林。带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指认。15、被告人胡春松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2016年4月19日早上,谢天华打电话说有钱让其赚,让其去他公司找他。到了13时许,其找到他后,他要其到他父母家帮他拿东西。其问他要拿什么东西,他说去他父母家拿他自己的钱,其不同意,其问他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自已去拿,他说这些钱是之前喝酒时说大话,把所有的积蓄都拿出来给他爸爸,他爸爸要拿去盖房子,他不肯,想要把钱拿回来。但是又碍于他跟他爸爸的关系不好,不想自己去拿,才叫其去帮忙拿回来的。其不同意,他们两人在车上坐了很久,都不敢上去拿钱。后他让其找个靠谱一点的朋友上去拿,其就打电话给余做位,让余做位来帮忙拿钱。余做位说他在工地赶工,这个月没钱还车贷。其要余做位帮忙把事情办好了,其就帮他解决车贷,其让他把王林一起带上。其对谢天华说两个人可以互相监督。谢天华有问要给他们多少钱作为报酬,其让他自己给,谢天华说给他们三、五千作为油费补贴,还让其叫他们带上墨镜。到了16时许,余做位和王林到了,谢天华对余做位和王林说,他之前把所有的积蓄都拿给他爸爸,他爸爸要拿去盖房子,但他跟他爸爸关系不好,想要把钱拿回来。谢天华将钥匙及门禁卡拿给余做位,并指向他父母家的具体地址和藏钱的位置,还交代他们上去的时候要走楼梯,带墨镜、手套,再把家里的东西翻动一下,制造成被盗窃的现场。后谢天华让其等会开自己的车去接应余做位和王林,其不同意,谢天华就叫其去叫私家车接应。过了一会儿,余做位说他找不到具体位置,其将他的电话号码拿给谢天华,让谢天华联系他。其到龙某2酒店附近叫了一辆私家车,开到谢天华父母家的楼下附近等。又过了一会儿,余做位和王林带着墨镜,王林还背着一个书包上了车,其让司机开到海沧油画村兴港小区。谢天华开着其的车找到了他们,余做位他们将书包、钥匙、门禁卡给了谢天华,说钱大约有6捆。谢天华拿着书包、钥匙、门禁卡下车后,其拿了100元给余做位叫他们打的士先回去。谢天华让其到他的公司附近,往其车上扔了一万元现金,说这些钱给他们喝酒。到了晚上,其约余做位和王林出去喝酒。喝酒期间,余做位还担心谢天华家报警,其说应该没事,他又问车贷怎么办,其说到时候可以转微信红包给他,余做位和王林二人各拿了200元给其,用于晚上喝酒一起买单用。4月20日早上,其知道谢天华的家人报警了,其就带着1万元并叫余做位和王林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其知道这些钱不全是谢天华的,而且钱又在他父亲手上,其不敢去拿,怕拿了会被抓。其叫余做位他们帮谢天华去拿,是因为谢天华平时有介绍生意让其赚钱,碍于朋友面子,其就帮他叫人了。谢天华给的1万元,其还没给余做位他们,当时还没来得及跟他们说。2016年4月20日,谢天华打电话称他家人报警了,叫他们去公安局投案,其有叫余做位和王林一起去公安局投案。通过照片辨认出谢天华、余做位、王林。带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指认。16、被告人余做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4月19日14时许,胡春松打电话让其打车到角美的龙某2广场,其问他什么事,其说其在工地上没有时间,他说事很急,其说再急其也得把工地上的事先做完,其得赚钱还车贷,他说下来把事情做完,车贷的事帮其搞定。其问他是其一个人还是和王林一起,胡春松让他们两个人一起。他们到了厦门翔安区马巷镇的时候,胡春松又给其打电话,叫他们去买两副墨镜,其说要买墨镜干嘛,犯法的事其可不干,他说不会骗其,其和王林就去买了两副墨镜,后叫了出租车到角美。16时许,他们找到胡春松,谢天华当时在胡春松的车上。其问胡春松叫他们干什么,谢天华说他以前拿了一些钱放在他家里准备建房子用,现在和他爸关系不好,他不想建了,叫他们去把钱拿下来。其问他为什么自已的钱自已不去拿,他说不想让他爸知道是他拿的钱。他吩咐其和王林到他家的时候要把他家弄乱一点,看起来像被偷的一样,其问他如果这样子的话报警怎么办,他说警察这边也是他朋友,即使过去也是做做样子,他会帮忙摆平。他就把一串钥匙和一个门禁卡给其,后指给他们看哪个是他家,到时他会叫车在那路口等,他让其去买两副手套,说万一报警了公安也查不到指纹。当时其有点怀疑他家人会报警,其说万一他爸回来看到家里乱糟糟的肯定会报警,谢天华说就算报了警,也是他叫他们去拿他的钱,这样也没事,胡春松也说谢天华是他的好兄弟,绝对可以信任,他们才相信他的。谢天华说他家没人,让他们上楼下楼的时候要走楼梯。其和王林去买了两副手套,后走到紫金阁,其当时戴好墨镜,用门禁卡开了门,但找不到楼梯间,其和王林就坐电梯上了三楼。因他们不知道哪一间是307室,其就打电话问胡春松。其用钥匙打开307室的门,其和王林走进去后把门带上了,谢天华打电话问他们有没有找到房间,他说主卧的床头有结婚照,还告诉他们说钱是放在主卧的吊柜里。其用酒箱垫脚,王林挟着其,其把吊柜里的钱都扔下来,后他们把钱都捡到一个黑色的双肩包里,由王林背着,他们顺着楼梯下楼了。后他们上了胡春松叫来的车里,胡春松叫那个司机开到油画村,谢天华开着他的车在路边等,后王林将钱给谢天华,谢天华就开车走了。胡春松给了其100元,让他们自己先坐车回翔安,说晚上喝酒。到了晚上,胡春松叫他们到翔安区阿拉丁KTV喝酒。在喝酒的时候,其问他什么时候帮其解决车贷,他说不着急,到时给其转微信红包就行了。其还跟胡春松说帮谢天华拿钱的事其很担心,怕他骗了他们,胡春松也说害怕,然后就给谢天华打电话,挂断电话后跟他们说没事,他们也没再说什么了。当晚喝酒买单时,其和王林各拿了200元给胡春松。谢天华交代要戴墨镜、手套、走楼梯这些手段,其当时感觉很不符合逻辑,像小偷一样,所以当时他们有些犹豫,有怀疑过这些钱不是谢天华的,但谢天华一直说钱是他的,还把钥匙和门禁卡给其,胡春松也说谢天华事业做得不错,钱是他的,其才没有再怀疑。其跟胡春松关系比较好,之间有借贷关系,当时他没说帮谢天华拿钱是为了得到酬劳。2016年4月20日早上,胡春松打电话给其,说谢天华的父亲已经报警了,让其叫王林一起去公安机关。其叫上王林后,找到胡春松,和他一起到台商刑侦大队了。其不认罪,因为盗窃的事其不会去做,他们都说是谢天华的钱,其只是帮他拿他的钱,没想着帮他偷钱。通过照片辨认出谢天华、王林、胡春松。带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指认。庭审中,余做位供述其心里知道是帮谢天华去偷钱,只是碍于朋友胡春松的面子。其表示认罪。17、被告人王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的内容与余做位的供述基本一致。当时其问了那陌生男子(经辨认是谢天华)好几遍钱是不是他的,他都说是他的,而且钥匙和门禁卡都是他给的。他让他们把家里弄乱一点时,余做位有问他如果报警怎么办,他说是他自己的钱,报警没事,他会处理的。因为其和余做位与胡春松关系不错,所以才愿意帮这个忙。其记得总共拿了六捆钱,但其是直接将钱放进一个黑色书包内,没去数过多少钱。事后,其和余做位都没拿到钱,不清楚胡春松有没有拿到钱。4月20日,胡春松打电话给余做位,后余做位打电话叫上其和胡春松一起到公安局配合调查。他们只是帮谢天华拿钱,不是帮他盗窃,其不认为是犯罪。通过照片辨认出谢天华、余做位、胡春松。带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指认。庭审中,王林供述其心里知道是帮谢天华去偷钱,只是碍于朋友胡春松的面子。其表示认罪。关于被告人胡春松、余做位、王林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系犯罪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春松受被告人谢天华指使,纠集被告人余做位、王林,后被告人余做位、王林在谢天华的指挥下到谢天华父亲家盗窃现金,之后被告人胡春松、余做位、王林把所偷的钱全部拿给谢天华,谢天华单独拿给胡春松1万元作为酬谢,余做位、王林尚未得到好处即案发。综上事实,被告人胡春松、余做位、王林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犯罪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可以采纳。关于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本案存在一定的家庭因素,被告人谢天华实施犯罪对象是谢天华父亲、弟弟的财物,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且被告人谢天华的父亲、弟弟对四被告人均予以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另外,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谢天华、胡春松、余做位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胡春松、王林、余做位,入户窃取被告人谢天华父亲家中的钱财人民币7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天华指使被告人胡春松,被告人胡春松纠集被告人王林、余做位,被告人胡春松、王林、余做位与被告人谢天华具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胡春松、余做位、王林相对被告人谢天华犯罪较轻,是犯罪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量刑时将予以考虑。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天华、胡春松、余做位协助抓捕同案犯,均是立功,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赃款已全部退还,并获得谅解,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四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适当调整。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四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但四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天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春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余做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曹严介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昊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