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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孙小东与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小东,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东,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顾世玉,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生,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本溪市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芦颖,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孙小东与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小东、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淑新审判员  孟 娟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