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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47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中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中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478-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中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九峰乡青王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张青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南方大厦。法定代表人:戴俭勤,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1)武仲裁字第0001107号仲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中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770万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31602元(以7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从2012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为1549560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4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为1082042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66315元,仲裁费83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48091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南路20号16栋1层1-1室(房屋所有权证:洪2011002608,建筑面积:149.07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中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产。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汉科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南路20号16栋1层1-1室(房屋所有权证:洪2011002608,建筑面积:149.07平方米)的房屋。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