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智全与王翔、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全,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智全,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毅墨,总经理。本院执行的智全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一次性履行全部欠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