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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于夏亚洲与林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亚洲,林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65号原告夏亚洲,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群兴村村民。被告林忠霞,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现住安塞区建华镇车新庄蒙华铁路1号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亚洲与被告林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亚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夏亚洲负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治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