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于夏亚洲与林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亚洲,林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65号原告夏亚洲,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群兴村村民。被告林忠霞,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现住安塞区建华镇车新庄蒙华铁路1号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亚洲与被告林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亚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夏亚洲负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治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