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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香龙与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香龙,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05行初20号原告:何香龙,住乌兰察布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国,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伊特格乐,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南辅路126号交通枢纽中心。法定代表人:杜有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艾国平,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香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何香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香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香龙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香龙承担。审 判 长  李敬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