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汇中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汇中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中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秋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启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中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中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457元,执行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