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邱珂与张普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珂,张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1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邱珂,男,1963年5月12日,汉族,现住:鞍山市立山区万全街15号-300。被执行人:张普亮,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对桩石村,系无业。本院在执行(2017)辽0311执10号一案中,经查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已近180天,经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民大初字第01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