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再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伟合同诈骗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刑再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陈伟,男,1972年5月9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市三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陈伟合同诈骗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陈伟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250号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无罪。上述判决生效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诉监抗(2011)第1号刑事抗诉书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2)津高审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250号刑事判决,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陈伟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刑监字第47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上诉人陈伟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张学梅审判员 赵英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晓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