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银彩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彩,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948号原告:杨银彩,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杨进芬,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与原告系兄妹关系。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浩,该厅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彩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地方政府要求与其进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银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银彩负担。审 判 长 黄 胜人民陪审员 刘雪容人民陪审员 李群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泳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