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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明柱、刘明刚、刘小林与谭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柱,刘明刚,刘小林,谭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4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柱,男,生于1969年7月11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明刚,男,生于1973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圆通东街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小林,女,生于1986年1月13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居民。被执行人:谭显林,男,生于1945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明柱、刘明刚、刘小林与谭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显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