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郝光明与叶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光明,叶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979号原告郝光明,男,汉族,1958年7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郝爽,女,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叶慧,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光明诉被告叶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光明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