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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晓锋申请执行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锋,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郭晓锋,男。被执行人刘磊,男。郭晓锋申请执行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晓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刘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晓锋支付案件款67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磊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郭晓锋支付了67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