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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亚仔与李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仔,李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670号原告:林亚仔,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李灏,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仔诉被告李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主动协商,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仔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林亚仔负担。审判员  林显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启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