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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葛宏伟与长春市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汇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宏伟,长春市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汇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葛宏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向阳街*号。被执行人长春市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汇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葛宏伟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汇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2001)绿经执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再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