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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游四超诉被告赵永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四超,赵永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31号原告:游四超,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赵永丽,女,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游四超与被告赵永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游四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四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四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游四超负担。审判员  杜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