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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善与被执行人王好平、曲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善,王好平,曲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善,男,汉族,城镇居民,1955年2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好平,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万香,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善与被执行人王好平、曲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